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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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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 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 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 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1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 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 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 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 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 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1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 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 定处罚。

十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 或者 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 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 第16条 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 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 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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