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税总局下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及《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均自印发之日施行。
根据《办法》,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稽查对象。国税总局重点稽查对象包括“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等四类。《办法》明确,省、市税务局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对符合“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另外,《办法》还要求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