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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2016-06-02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自5月1日执行。


《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其中,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通知》还明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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