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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2016-06-02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办法》还明确,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四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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