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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

2016-06-02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发布了风电、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要求各相关部门按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等。《通知》还强调,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不得再新开工建设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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