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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16-06-02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7月1日施行。


《决定》将原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此外,《决定》还对第六条、第十二条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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