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资阳市精神残疾康复中心
乙方:
为推动城乡发展,倡导生态文明,促使市民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体念农耕乐趣,探索新的生态休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土地认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慈善爱心农场内编号为 号种植单元土地提供给乙方种植使用,面积70 平方米,认租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认租地块的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必要的劳动工具、农家肥源。
三、甲方责任:
1、按时向乙方交付种植地块。
2、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土地,防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设施资源行为。
3、尊重乙方的种植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种植活动。
4、根据作物的长势和成熟情况以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以便合理安排时间进行管理和采收。
四、乙方责任:
1、依法享有地块的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种植品种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可根据其种植蔬菜特点免费提供技术指导。
3、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应抛荒弃耕,不得挖坑种树,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法规、法令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中断履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免除对方责任,已收取费用,为实际履行部分,甲方予以退还给乙方
(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可抗力消除时,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履行。
六、违约责任:发生违约时,所受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七、争议解决: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合同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则必须重新续签租赁合同。
甲方:资阳市精神残疾康复中心 乙方: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大堰农场内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