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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金融通道

关键词:

四川华泰龙投资资阳投资资阳理财

2013-08-20

 在金融改革创新中,上海承担起了先行先试的重要责任。随着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纠纷呈现许多新特点和新问题。为实现金融审判的专业化,2010年1月,上海一中院成立民六庭(金融审判庭)。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该庭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为此,上海一中院在精心审理相关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了审判效果,在参与相关行业管理创新过程中屡出新招。
  个性化提示:
  防范理财风险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自去年以来,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理了80件银行理财纠纷案,投资者中有的亏损严重,有的甚至几近血本无归。
  “银行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产品设计者和销售者的银行相对于产品购买者来说处于强势地位。一旦投资者完成产品购买,就面临相应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往往在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投资者才充分意识到。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投资者只能将银行推上被告席。”上海一中院金融审判庭的宋航庭长介绍说。
  也因此,打官司往往是投资者在遭受亏损后希望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实际上,这“最后一根稻草”也常常由于种种因素不一定能发挥“拯救”投资者的作用。
  去年初,庞先生在某银行工作人员拍胸口保证赢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但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方案、投资挂钩目标、风险提示等均有明确告知,庞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知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所以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保证,庞先生也无法提供出合理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庞先生的诉请。
  银行为何频频成被告?投资者又为何盲目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最后吃亏?这其中,银行方面难辞其咎。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够清晰、推销产品不分对象等问题。但另一方面,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金融素养相对较低、易盲目跟风购买等,也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因素。
  为此,上海一中院日前召开了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以典型案例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建议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宋航庭长接受采访时如是说,“银行在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要合理评估风险程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银行员工为留住客户、确保营销业绩而对客户作出不实承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他建议银行在理财产品发售中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因营销人员的过错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同时,宋航也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有可能面临本金严重受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切莫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以避免买进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理财产品。

   集合式建议:

  规范车险理赔

  郑先生开车外出办事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郑先生全责。事故发生后,郑先生立即联系了为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郑先生的车损,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损失为17497元,而保险公司对同一部车辆定损为14500元。急于修复坐驾的郑先生自己找了家修理厂修车,十几天后车辆修复,郑先生拿到的修理费账单上的数字高达28005元。郑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遭到拒绝,因此引发诉讼。

  在当前汽车消费持续升温的同时,类似郑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定损理赔纠纷也不断涌向法院。在分析相关情况过程中,上海一中院的法官们敏锐地发现,保险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程序及保险公司制度设计和管理等环节存在漏洞。针对该行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上海一中院用“集合式”的司法建议,对话行业监管部门,力求系统解决已有和潜在的相关纠纷。

  在梳理了机动车商业险理赔过程中涉及的典型问题后,他们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出一份内容详尽的司法建议:“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评估主体应予以适当的界定;对于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增加对维修单位的约定;建立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阻隔机制;督促各保险公司完善理赔规则”,等等。

  不久,保监局发来回函表示,“我们将进一步改进保险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水平,同时逐步加大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的工作力度,尽量减少此类保险争议”。

  发现问题、归纳梳理、提出建议。自去年1月份以来,上海一中院民六庭不断尝试这种“集合式”司法建议,积极为管理缺失、制度缺陷建言献策。他们先后向银监局、金融办、保监局、央行总部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7份;其中,关于规范理财业务的司法建议、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司法建议、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和关于规范保险定损理赔的司法建议、关于规范票据异地托收业务的司法建议,均获得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常态化沟通:

  助力堵漏建制

  “这些典型案例真的让我们很受益,可以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交易风险。”在听了法官们对案件的一番讲评后,光大证券公司合规部总监陈女士由衷称赞,“法官来得及时,讲得精到”。

作为金融审判专业部门,民六庭法官们掌握了来源于诉讼的大量一手资料。他们感到,与其等待诉讼涌向最后一道司法防线,不如让这些信息资料实现利用最大化。更理想的结果是能够由此产生具有导向性的规则,用以降低今后类似诉讼的数量及当事人的机会成本。

  恰逢金融界发出了关于建立司法信息发布长效机制的呼声,法院决定积极回应。于是,经过精心策划和甄选、撰稿,装订成数十页的刊物《一中金融审判》,在每个季度末如期出现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相关金融机构以及辖区法院分管副院长的案头。每一期的刊物中法院都把金融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悉心提炼出来予以汇总,同时刊载典型案例和实务调研文章。从翔实的数据、一目了然的图表,到析理透彻的案例、论文,拿到刊物的金融机构纷纷评价“实用”、“好看”。

  以刊物的形式实现司法资源的共享仅仅是一项内容,上海一中院还在寻求更多的渠道与金融行业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合作。

  一方面,法官们多次走出法院,走访多家金融单位实地感受他们的工作方式、运作程序,了解证券新业务的操作流程,听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员关于股指期货交易和融资融券业务的讲座,等等。

  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还主动邀请部分外资银行法律顾问向法官介绍银行衍生品交易的框架和相关法律监管问题,并与内资银行就金融借款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题交流等。前不久,该院还邀请3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20家内外资银行机构、多位知名金融法学者和系统内相关负责人共同就当前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流带来的最直观的益处是资源的互惠和充分利用,我们期待更多的纠纷因此而消弭于无形”,宋航庭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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