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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工商总局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登记管理

2016-06-02

 2016年5月31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


《意见》明确,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意见》还提出,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清单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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