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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接收在台服刑大陆居民司法解释

2016-05-03

 日前,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自5月1日施行。


《规定》规 范和明确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案件审理基本原则、立案审查材料内容、对被判刑人转换刑罚的原则与方 法、刑期折抵原则等一系列内容。根据《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接收的,应据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参考其所定罪名,根据刑法就相同或最相似犯罪行为规 定的法定刑,按“原判处刑罚未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包括原判处刑罚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的,以原判处刑罚作为转换后的刑罚”等三项原则对台法院确定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予以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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