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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制发《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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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

2016-01-28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中,根据《规程》,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等四类,凡在中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规程》明确,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此外,《规程》还列明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占用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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