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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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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法律

2015-04-24

4月15日,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意见》还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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