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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关键词:

雁江法律

2015-04-24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决定》,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企业法人应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等。此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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