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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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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报

2015-02-10

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施行。

《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规定》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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