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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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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报
2015-02-10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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