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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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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报

2015-01-04

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情形作出了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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