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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发布
关键词:
雁江法律
2014-02-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境内、境外的申请人均可按照程序要求,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及证明性文件,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经技术部门组织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该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对于受理注册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或者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后续工作和审评审批。
(来源:中国政府网)
法规链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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