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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2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试点工作先从少数试点企业及个别再制造产品开展,并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3年,暂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对象。

《通知》对推广企业、产品及旧件回收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并对“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等推广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试点工作中,各推广企业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如发现销售推广再制造产品有偷税、漏税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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