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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7/29 10:46: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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