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根据《办法》,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