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现行律师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原修订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律师,律师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执业,代理诉讼,出庭应诉?这样修改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
法律委研究认为,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律师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职权,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报酬,这在法律上欠妥当,实践中可能出问题,同时又与其他律师处于不平等的执业地位。
据此,法律委建议恢复律师法的上述规定,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至于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停止执业的工作报酬问题,可以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