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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2013/11/21 16:53: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54)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即0.7mg/m3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114黄页   商贸通标准版